工業和信息化部近日印發最新修訂的《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辦法》。《辦法》包含總則、認定程序和認定標準、動態管理、培育服務、附則五章,以及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標準、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認定標準、部分指標和要求說明3個附件。
《辦法》擴大了培育基礎,首次將科技型中小企業納入梯度培育范圍,未來的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將包含科技和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并在動態管理、培育服務等方面作出更進一步要求,確保培育企業質量。同時,對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標準、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認定標準進行完善。
《辦法》旨在更好發揮優質中小企業示范帶動和固基強鏈作用,并結合了“十四五”以來培育工作中形成的質量評價、“雙隨機審核”、動態管理、精準服務等經驗做法,推動培育工作更加科學、規范和完善,持續擦亮專精特新“金字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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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企業〔202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小企業主管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工作,促進中小企業專精特新發展,現將《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26年1月4日
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優質中小企業培育管理,促進中小企業專精特新發展,支撐推進新型工業化、發展新質生產力、建設現代化產業體系,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優質中小企業是指在產品、技術、工藝、管理、模式等方面創新能力強、專注細分市場、成長性好的中小企業,包括科技和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科技和創新型中小企業具有較高專業化水平、較強研發創新能力和發展潛力,是優質中小企業的基礎力量;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實現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發展,創新能力強、質量效益好,是優質中小企業的骨干力量;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位于產業基礎核心領域、產業鏈關鍵環節,創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術、細分市場占有率高、質量效益優,是優質中小企業的中堅力量。
第三條 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工作,堅持落實“兩個毫不動搖”,堅持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相結合,堅持專精特新發展方向,堅持分層分類分級指導,堅持動態管理和精準服務。
第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工作的宏觀指導、統籌協調和監督檢查,推動出臺相關支持政策,發布相關認定標準,負責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認定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小企業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優質中小企業培育和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工作。
其他機構未經授權不得開展與科技和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有關的認定、授牌等活動。
第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建設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平臺(https://zjtx.miit.gov.cn/,以下簡稱培育平臺),搭建優質中小企業數據庫。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通過培育平臺組織開展認定工作,加強服務對接和監測分析,跟蹤企業運行、發展態勢、意見訴求,以及扶持政策與培育成效,有針對性地制定政策和開展精準服務。落實數字政府建設要求,推動數據互通共享,減輕企業數據填報負擔。
第二章 認定程序和認定標準
第六條 省級以上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按照誰推薦、誰把關,誰審核、誰管理方式組織開展優質中小企業認定工作。
第七條 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由科技和創新型中小企業按屬地原則自愿申報,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根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見附件1),組織對企業申請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審核、實地核查和公示。公示通過的,由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認定為專精特新中小企業。
第八條 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認定,由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按屬地原則自愿申報,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根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認定標準(見附件2),組織對企業申請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初審、實地核查和公示。公示通過的,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推薦。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對被推薦企業進行審核、抽查和認定。原則上每年第二季度組織開展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認定工作。
第九條 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優質中小企業主動發現機制,充分挖掘產業鏈供應鏈、股權投資、知識產權、科技獎項、人才引育等數據,常態化發現潛在優質中小企業,定向邀請其參加認定。認定標準不降低。
第十條 在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推薦工作中,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健全審核機制、規范全過程管理,組織專家嚴格對照認定標準,重點對企業申請材料和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以及是否符合認定標準等情況進行審核。應采取“雙隨機”(隨機抽取專家組成多個評審專家組、即時隨機派發審核任務)形式開展審核,評審專家組應包含一定數量的產業專家和財務專家。
第十一條 申報企業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申報期間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提供的產品(服務)不屬于國家禁止、限制或淘汰類,同時近三年未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重大網絡和數據安全事件、重大環境違法行為、嚴重質量問題、嚴重違反相關行業管理規定。應自主、如實申報,按要求填寫申請表格并提供必要佐證材料。
第十二條 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及其相關支撐單位應加強宣傳培訓,指導企業做好申報工作,不得以任何名義直接或變相向申報企業收取費用。
第十三條 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不得將審核認定相關工作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承擔,應聯合相關部門嚴格防范不良中介機構影響。
第三章 動態管理
第十四條 省級及以上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強化對優質中小企業的運行監測,挖掘利用好金融、信用、司法等各類數據信息,建立健全有進有出的動態管理機制,持續提高優質中小企業發展質量。
第十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按年度對中小企業專精特新發展質量進行評價,并將評價結果納入中小企業發展環境第三方評估。對于評價得分較低的地區,采取限制推薦名額、控制數量增長等措施。對評價得分較低的企業,加強重點監測。
第十六條 經認定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有效期3年,每次到期前由認定部門組織復核(含實地抽查)。復核通過的,有效期延長3年。
第十七條 有效期內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可登陸培育平臺查詢認定狀態和有效期,并在每年5月31日前通過培育平臺更新企業信息。在同一個有效期內,對首次未進行更新的企業,重點監測;對累計達兩次未更新的企業,取消認定。
第十八條 有效期內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如發生合并、重組等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應在發生變化后的3個月內登錄培育平臺,填寫重大變化情況報告表。不再符合認定標準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由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核實后取消認定;不再符合認定標準的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由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核實后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取消認定。對于未報告重大變化情況的,取消復核資格,或取消認定。
第十九條 有效期內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如發生簡單更名,應在3個月內在培育平臺上同步完成名稱變更申請。如發生跨區域遷移,應在3個月內在培育平臺上提交跨區域遷移申請,并與遷入地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聯系。后續由遷入地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相關培育和服務監測等工作,遷出地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做好配合。
第二十條 有效期內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如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重大網絡和數據安全事件、重大環境違法行為、嚴重質量問題、嚴重違反相關行業管理規定、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或被發現存在數據造假情形,取消認定且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對取消認定后完成信用修復并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企業,以及按照行業管理規定要求完成整改并獲得相關行業管理部門認可的企業,可以三年內再次申報。
第二十一條 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完善機制,加強對優質中小企業的風險監測與處置,涉及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的重大風險,應及時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可針對優質中小企業相關信息真實性、準確性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向負責該企業認定的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實名舉報,并提供佐證材料和聯系方式。對受理的舉報內容,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及時向被舉報企業核實。被舉報企業未按要求回復或經核查舉報內容屬實的,視情節輕重要求企業整改,或取消認定。
第四章 培育服務
第二十三條 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著力把功夫下到培育和服務上,堅持質量為先,不層層設定培育數量指標。針對本地區不同發展階段、不同類型中小企業的特點和需求,強化政策支持、健全服務體系、完善企業治理和加強權益保護,不斷優化中小企業發展環境,促進中小企業專精特新發展。
第二十四條 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認真貫徹落實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和規范招商引資行為有關政策要求,加強部門協同、上下聯動。統籌運用財稅、金融、科技、產業、人才等政策工具,加強用地、用能、用數等要素保障,著力推動惠企政策“免申即享、直達快享”,提高政策精準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五條 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著力構建公共服務與市場化服務相互促進的服務體系。推動各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機構擴面提質,共同打造線上線下深度融合的全國中小企業服務網,提升服務覆蓋面和企業獲得感。發揮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基地)、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科技型企業孵化器、校企協同育人基地等平臺載體作用,堅持中小企業需求導向,聚焦技術創新、大中小企業融通、數智化轉型、權益保護、市場開拓、融資促進、管理提升、國際化發展等領域,提供精準高效公共服務。建立健全服務專員隊伍,加強優質中小企業對口聯系幫扶。廣泛匯聚市場化服務資源,鼓勵引導市場化服務機構提高服務標準化、規范化、精準化水平,不斷豐富服務產品、提升服務質量。
第二十六條 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加強指導,強化人才教育培訓,通過政府購買專業機構服務等方式加強面向中小企業的經營管理診斷、精益生產等咨詢服務,促進中小企業提升公司治理和經營管理水平。充分發揮企業黨組織作用,大力弘揚企業家精神、工匠精神和工程師文化,提升企業凝聚力和競爭力。
第二十七條 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積極會同有關部門強化落實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有關法律制度,依法保護中小企業產權和知識產權等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 在企業認定和培育服務過程中,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及其相關工作人員應當保護企業商業秘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與優質中小企業產生投融資、并購重組、交易合作等相關市場行為,由相關主體自主決策、自行負責。
第三十條 科技和創新型中小企業有關要求和標準,以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有關部門制定發布的文件為準。在相關文件發布前,科技和創新型中小企業涵蓋有效期內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和創新型中小企業,相關工作繼續按照原有標準、工作程序和職責分工開展。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6年4月1日起實施。原《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暫行辦法》中涉及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相關條款和認定標準同時廢止。在本辦法實施前認定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繼續有效,有效期到期后自動失效,失效后按本辦法重新認定或復核。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附件:
1.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2.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認定標準
3.部分指標和要求說明
附件1
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需同時滿足以下六項指標:
(一)已獲得科技和創新型中小企業稱號,截至上年末從事特定細分市場時間達3年以上。
(二)上年度營業收入總額達1500萬元以上或近兩年新增股權投資(合格機構投資者的實繳額)總額2000萬元以上,主營業務收入總額占營業收入總額比重不低于80%,上年末資產負債率不超過80%。
(三)近兩年研發費用均不低于100萬元,且每年占營業收入比重均不低于3%。
(四)擁有1項以上與主導產品相關的Ι類知識產權,且實際應用并已產生經濟效益。對近三年獲得省部級以上科學技術獎勵(排名前三)或擁有經認定的省部級以上研發機構的企業,不考察本項指標。
(五)主導產品在國內或國際細分市場占有率較為靠前,且享有一定知名度、影響力。
(六)本年度中小企業專精特新發展評價得分達50分以上(復核企業近兩年任意一年達50分以上即可)。指標體系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發展評價指標體系(試行)》。
附件2
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認定標準
需同時滿足以下七項指標:
(一)已獲得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稱號,截至上年末從事特定細分市場時間達3年以上。
(二)上年度營業收入總額達5000萬元以上,主營業務收入總額占營業收入總額比重不低于90%。近兩年營業收入復合增長率不低于5%(復核企業不考查該項指標),上年末資產負債率不超過75%。
(三)近兩年研發費用合計不低于1200萬元,且每年占營業收入比重均不低于3%。
(四)擁有4項以上與主導產品相關的Ι類知識產權,且實際應用并已產生經濟效益。對近三年獲得國家級科技獎勵(排名前三)的企業,不考察本項指標。
(五)主導產品在國內或國際細分市場占有率達到10%以上或國內前三名,且享有較高知名度、影響力。
(六)主導產品屬于制造業核心基礎零部件、核心基礎元器件、關鍵軟件、先進基礎工藝、關鍵基礎材料、產業技術基礎,或屬于改造提升傳統產業、培育壯大新興產業、布局建設未來產業,位于產業鏈關鍵環節,對提升產業鏈供應鏈韌性和安全水平發揮重要作用。
(七)本年度中小企業專精特新發展評價得分達60分以上(復核企業近兩年任意一年達60分以上即可)。指標體系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發展評價指標體系(試行)》。
附件3
部分指標和要求說明
(一)指標中如對期限無特殊說明,以企業上一會計年度審計報告期末數為準。對于存在子公司或母公司的企業,按財政部印發的《企業會計準則》有關規定執行。
(二)所稱“較大生產安全事故、重大網絡和數據安全事件、重大環境違法行為、嚴重質量問題、嚴重違反相關行業管理規定”包含更加嚴重的情形,以生產安全、網絡安全、數據安全、環境保護、產品質量等監管部門以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國家網絡安全事件報告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部門規章以及地方法規等判定結果為準。
(三)所稱“主導產品”是指企業核心技術在產品中發揮重要作用,且產品收入之和占企業同期營業收入比重超過50%。
(四)所稱“主導產品在國內或國際細分市場占有率達到10%以上或國內前三名,且享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企業如實說明即可。
(五)所稱“國家級科技獎勵”包括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以及國防科技獎。
(六)所稱“經認定的省部級研發機構”包括省部級政府部門認定的技術研究院、技術工程中心、設計中心、重點實驗室等各類研發機構。
(七)所稱“Ι類知識產權”均不包含轉入的Ι類知識產權,且申請企業應在權利人中排名前三;包括發明專利(含國防專利)、植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
(八)如無特殊說明,所稱“以上”“以下”,包括本數。
(九)所稱經營異常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http://www.gsxt.gov.cn)查詢結果或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實地核查結果為準;所稱“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以信用中國(http://www.creditchina.gov.cn)查詢結果或有關政府部門出具的失信主體名單為準。
(十)所稱“對中小企業專精特新發展質量進行評價”,是指依據《中小企業專精特新發展評價(試行)》組織開展的評價工作,不包含加分項。
(十一)企業只需按照自身所獲得最高一級稱號參加復核工作。
(十二)所稱“簡單更名”,是指企業因經營發展需要,僅在市場監管部門發生名稱變更,不涉及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如分立、合并、重組、經營異常以及主導產品發生變化等)。
(十三)在本辦法正式實施前啟動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復核工作,可按照原標準實施。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小企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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